关于印发《长沙市会展项目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财外[2011]2号
各区、县(市)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会展项目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我们会同市会展办制定了《长沙市会展项目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财政局反映。
附件:长沙市会展项目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长沙市会展项目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快推进会展业发展,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会展业项目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根据市政府《长沙市会展管理办法》、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若干意见》(长政办发[2009]8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会展项目扶持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扶持我市会展项目发展的资金。
二、资金的使用管理由市会展办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市会展办负责受理申请、初审和组织专家评估。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的核拨、监管。
三、资金主要用于会展项目的宣传推介、招商招展、专业观众邀请、场租等支出。市政府已经安排专项经费或已经获得我市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不在本办法扶持资金范围之列。 四、引进国际性、全国性大型专业展览的扶持资金:
(一)对象:对在我市举办的规模大、效益佳、影响广、符合长沙产业导向、市场化运作的国际性、全国性展览的组织者(主办、承办、执行承办)给予资金扶持。
(二)条件
1、展览必须是经过市会展办认定并予以公布的全市年度重点会展项目;
2、展览必须由国家部委、全国性行业组织主办,采取市场化运作的商业性展会;
3、展览的主题和内容符合我市及周边产业发展需求,能推动我市相关产业发展;
4、展览若有多个主题,只对符合条件的主题进行扶持,并按照同一主题集中展示的展位面积进行核算;
5、展览主承办单位基本相同、主题和内容基本相似的展览视为同一展览,不得重复申请扶持;
6、申请扶持的展览净展览面积(指参展商合同展位面积之和,不包括公共通道和公共区域面积,下同)应不少于700个国际标准展位(特装展位按国际标准展位面积折算);
7、申请扶持的展览举办天数应达3天以上(含3天,不包含布展和撤展期),同时展览60%以上的展位为省外参展单位;
8、在我市连续举办3届以上的全国性(国际性)展览,最多扶持2届;
9、申请扶持的展览必须在我市专业展馆内举行。 (三)标准
1、净展览面积在700-1000个国际标准展位的,按200元/个予以扶持;
2、净展览面积在1000个国际标准展位以上的,按300元/个予以扶持;
以上展位数的核定标准均含下限不含上限。
五、本市会展企业在我市举办的专业性会展活动的资金扶持;
(一)对象
对本市会展企业在我市举办的题材新、前景广、符合产业导向、有发展潜力的专业性展览给予资金扶持;
(二)条件
1、展览必须是经过市会展办认定并予以公布的全市年度重点会展项目;
2、展览必须是采取市场化运作的商业性展览;
3、展览的主题和内容符合我市及周边产业发展需求,能推动我市相关产业发展;
4、展览承办单位或者执行承办单位必须是在长沙市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展览所有财务收支都必须进入长沙承办单位或执行承办单位的帐户;
5、相同题材的展览,原则上应进行整合,如不能整合,将按照"做大做强,扶优扶强"的原则对其中规模大的展览予以扶持;
6、申请扶持的展览净展览面积应不少于300个国际标准展位;
7、申请的展览净展览面积应比上届增加20%及以上(首届除外);
8、同一展览资金扶持不超过3届。主办单位相同、内容及性质相似的展览视为同一展览,展览举办天数应达3天以上(含3天,不包含布展和撤展期),同时展览60%以上的展位为市外参展单位;
9、申请扶持的展览必须在我市专业展馆内举行。 (三)标准
1、净展览面积在300-500个国际标准展位的,按200元/个给予扶持;
净展览面积在500个国际标准展位以上的,按300元/个给予扶持;
以上展位数的核定标准均含下限不含上限。
2、对重点展会的成长性扶持。对已过培育期的重点会展,实际合同展览面积达到或超过500个国际标准展位的重点会展项目,同时本届展览面积比历届扩大20%及以上的或特装展位面积比历届扩大20%及以上的,给予5-10万元补助。
六、资金申请和材料提交
(一)资金申请
凡符合申请条件的会展项目均可自愿向市会展办提出申请。
(二)材料提交
申请单位应在开幕前一个月向市会展办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下列文件均为申请的必须材料,文件提供不全申请将不予受理;所提交文件均需加盖公章,提交复印件的同时需提交原件查验;除复印件外,其它文件需同时提交电子文档;申请单位逾期未提交下列材料的,视同自动放弃,不予补助。
1、申请报告;
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展览批准文件复印件;
4、主承办单位之间协议和承办单位之间协议复印件;
5、展览基本情况、相关工作方案(包括活动安排、招商招展、观众邀请、宣传广告等);
6、会展场馆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实际展位平面图;
7、展览由多个单位共同主办、承办的,需提供各方协商一致共同推选申请单位的文件;
8、总结报告;
9、其它要求提供的材料。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情节严重程度分别采取停止扶持、取消扶持申请资格等措施,追回已拨的扶持资金。构成违法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1、未按本办法规定将资金用于专项项目的,截留、挪用资金的;
2、不按程序申报或提供虚假、伪造申报材料;
3、进行虚假宣传,恶意、无序竞争,参展内容与展览名称不符,产生不良影响的;
4、展览组织秩序混乱,发生罢展、闹展或重大事故的;
5、展览有安全问题或其他违规行为的;
6、提交虚假申请资料骗取资金的。
八、各用款单位应严格执行会展专项补助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开支范围,不得挪用、截留,同时做好补助使用材料的建档和保存,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九、对我市具有特殊或重大意义的会展活动,经市政府同意,可由市财政安排专门的补助资金,补助金额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十、本办法由市会展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