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CSCR-2015-01010长政办函〔2015〕34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会展活动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会展活动临时户外广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长沙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置形式、范围和时效
(一)会展活动临时户外广告设置包括会展场馆(含附属设施)及周边临时性的外墙喷绘、落地桁架、道旗、拱门、条幅和空飘气球等广告形式。
(二)会展活动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期限最长不超过10日,原则上应在会展活动结束后1日内予以拆除。因特殊情况需要立即拆除的,设置人应当在接到有关部门通知后立即予以拆除。
二、设置要求
(一)会展活动临时户外广告设置人对会展活动临时户外广告安全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会展活动临时户外广告设置须符合城市规划、城市市容市貌标准和交通安全要求,不得损坏公共设施或占用车行道、人行道、绿化带等公共设施。会展场馆周边道路原则上只允许设置道旗。
(三)会展活动临时户外广告设置须安全牢固、整洁美观,符合相关技术质量标准。
三、设置审批程序
(一)工作职责。市会展办负责会展活动临时户外广告的协调和指导;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广告设置审批;市工商局负责广告内容审查、户外广告登记。
(二)方案制定。会展活动承办单位应根据会展活动的内容、规模等情况制定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方案(包括广告设置形式、内容、数量、规格、时间及效果图等),并将方案以及会展场馆租赁合同的复印件或场地使用证明提前30天向市会展办备案,市会展办对会展活动临时户外广告设置进行指导并协调城管、工商等行政职能部门实施相关审批。
(三)设置审批。市城管执法局对申请设置的会展活动临时户外广告方案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广告设置进行审批。
(四)许可审批。市工商局对已取得会展活动临时户外广告设置证件的,依法审查其内容并进行户外广告登记。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3月16日
—3 —
抄送:市委有关部门,长沙警备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3月1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