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会议展览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全称为湖南省会议展览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简称“湖南省会展协会”;英文全称HunanConvention & Exhibi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HNCEI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湖南省贸促会及从事会议展览行业以及与会议展览业相关企事业单位、团体自愿组成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盈利性行业性组织,是经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注册登记而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省贸促会的指导下,协助政府从事行业管理,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市场秩序,优化行业市场环境,培育国际会展品牌,保护会员合法权益,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组织行业国际交流和合作,促进湖南省会议展览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湖南省贸促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南省民政厅。本协会同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点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国际商务中心六楼(锦泰广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制订行业规范, 实行行业自律管理,行业协调,并做好行业服务工作,依法维护行业和行业内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开展会议展览业服务工作理论与实践的研究,规范办会、办展秩序,帮助各会员单位提高办会、办展水平和服务水平;
(三)协助会员单位组织制定湖南地区展览年度计划和短期计划;策划本省出国办展和国外厂商来华办展;
(四)与国(境)内外会展行业协会进行交流和合作;
(五)开展会展行业统计调查、组织实施行业准入资格的评审、组织评估、信息发布、价格协调等工作,承担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它相关工作;
(六)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他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
(七)发展会员并定期举行举办协会会员会议、会员单位间的联谊活动和其它服务活动,促进会员间的友谊与协作;
(八)举办承办和支持会员企业举办承办各类会议及展(博)览会;
(九)依照法律和行业有关规定,指导和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遵守行规行约,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和行业的整体利益;
(十)组织讲座、研讨会、业务培训,提高会议展览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组织开展会展业务宣传工作,提高会员单位的知名度;
(十一)开展咨询、中介服务,编辑出版会讯、会报、会刊和有关业务书籍;建立会展协会网站。
(十二)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开展有益于会展事业发展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凡直接从事会议展览服务工作和从事与会议展览服务业相关的管理、设计、制作、教学、研究以及综合服务的有关机构,热心会议展览事业,承认协会章程,参加协会活动,按规定程序办理入会手续,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均可成为协会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协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工作有提出批评和建议并对协会工作享有监督权;
(三)优先享用协会资料,在特刊上发表论著权、宣传会展活动;
(四)协会会员的学术论文、业务活动和科技专利、知识产权(如会议展览业品牌)等正当权益受协会的保护;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有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信息和资料的义务;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的义务;
(三)参与、支持协会活动,完成协会交办工作的义务;
(四)企业会员有按期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十二条 单位会员更名、迁址、变更在本会任职代表人,均应函知本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连续两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副会长和会长;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每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为有效,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执行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一般由所在单位派出其负责人作为候选人,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因人事变动,应由该单位新任负责人接任。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提出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建议,罢免常务理事,推举名誉会长、专家;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八)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会展事业,在会展业务领域有一定影响力;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年龄应在70岁以内;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行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对会展行业有研究,或有丰富实践经验,在会展业有一定影响力的人士,可聘请为行业协会的名誉会长、专家等职务。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来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与同期会员大会产生的常务理事会任期相对应。原则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其他需要由会长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处是常务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专职的执行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其任职条件参照第二十三条。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应当是专职人员,人事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按照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执行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按照会长的意见,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标准为:会长4万,副会长2万,常务理事1万,会员1仟)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有关咨询和服务的收入;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经费使用:
(一)开展协会各项工作活动经费;
(二)协会各种会议费;
(三)协会办公费;
(四)聘用人员工资、福利等;
(五)业务往来接待费;
(六)宣传、广告费;
(七)其他经常务理事会决定的开支项目。
(八)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每年对会员公布会费使用情况。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间必须接受社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资产为公有财产,依照国家和社团管理机关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章程有关内容的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社会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4年6月2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常务理事会。 |